|
2014年广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南丹县大厂镇法律服务所(联系电话15277863281,地址大厂文化广场入口处)特别提示,当事人因发生交通事故维权困难时可委托我所特别授权代理,我所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且对方机动车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涉及机动车保险公司的案件,建议当事人把对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地提起民事诉讼时(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一年之内,受伤致残的,需到事故发生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需调取对方当事人车辆的保单及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在接到该认定书之日不服的,应在三日内向市级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无效,且不得对交警大队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责任比例承担。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同意交警部门及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需要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为依据予以赔偿当事人。 私家车的车辆登记人将车辆借予有符合驾驶该车辆有效驾驶证驾驶员的,且该驾驶员在借车时没有涉毒、醉驾、酒驾、涉嫌违法者犯罪情况下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登记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广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适用时间: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
序号 项目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305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査总队提供的2012年度统计数据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791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41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206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3553(2013年数据) 区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统计数字
4 分
行
业
城
镇
单
位
在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农、林、牧、渔业 20534
釆矿业 35303
制造业 33611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8416
建筑业 3843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44135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6477
批发和零售业 33608
住宿和餐饮业 24853
金融业 76679
房地产业 3224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53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4105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52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8938
教育 3565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3721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3727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7358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110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14]第30号通知
6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40
备 注1: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备 注2:
《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4.7.1-2015.6.30)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1、城镇居民:一级466100元,二级419490元,三级372880元,四级326270元,五级279660元, 六级233050元,七级186440元,八级139830元,九级93220元,十级46610元。 2、农村居民:一级135820元,二级122238元,三级108656元,四级95074元,五级81492元,六级67910元,七级54328元,八级40746元,九级27164元,十级13582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但应除以二;被扶养人(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无劳动能力(需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应按除以受害人的兄弟姐妹人数计算。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466100元;农村居民135820元。
十三、丧葬费: 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18810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致残的,2000-20000元;死亡的,2—5万元左右。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农村受害人赔偿问题:
有些受害人的户口虽然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持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或者受聘单位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应按广西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因此,受害者平时应保管好其在城镇工作的证明(如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材料等)及居住证明(如暂住证、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以备诉讼时作为有利证据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