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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北京市 2014-7-14 14: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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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7-27 02:39 | 只看该作者
2014年广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南丹县大厂镇法律服务所(联系电话15277863281,地址大厂文化广场入口处)特别提示,当事人因发生交通事故维权困难时可委托我所特别授权代理,我所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且对方机动车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涉及机动车保险公司的案件,建议当事人把对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地提起民事诉讼时(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一年之内,受伤致残的,需到事故发生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需调取对方当事人车辆的保单及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在接到该认定书之日不服的,应在三日内向市级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无效,且不得对交警大队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责任比例承担。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同意交警部门及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需要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为依据予以赔偿当事人。 私家车的车辆登记人将车辆借予有符合驾驶该车辆有效驾驶证驾驶员的,且该驾驶员在借车时没有涉毒、醉驾、酒驾、涉嫌违法者犯罪情况下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登记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广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适用时间: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  

序号        项目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305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査总队提供的2012年度统计数据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791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41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206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3553(2013年数据)        区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统计数字
4        分













资        农、林、牧、渔业        20534       
                釆矿业        35303       
                制造业        33611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8416       
                建筑业        3843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44135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6477       
                批发和零售业        33608       
                住宿和餐饮业        24853       
                金融业        76679       
                房地产业        3224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53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4105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52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8938       
                教育        3565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3721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3727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7358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110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14]第30号通知
6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40       


备 注1: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备 注2:
《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4.7.1-2015.6.30)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1、城镇居民:一级466100元,二级419490元,三级372880元,四级326270元,五级279660元,  六级233050元,七级186440元,八级139830元,九级93220元,十级46610元。 2、农村居民:一级135820元,二级122238元,三级108656元,四级95074元,五级81492元,六级67910元,七级54328元,八级40746元,九级27164元,十级13582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但应除以二;被扶养人(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无劳动能力(需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应按除以受害人的兄弟姐妹人数计算。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466100元;农村居民135820元。
十三、丧葬费: 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18810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致残的,2000-20000元;死亡的,2—5万元左右。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农村受害人赔偿问题:
    有些受害人的户口虽然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持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或者受聘单位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应按广西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因此,受害者平时应保管好其在城镇工作的证明(如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材料等)及居住证明(如暂住证、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以备诉讼时作为有利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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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8-9 16:48 | 只看该作者
请问楼主派出所有权扣留证件齐全的摩托车吗?。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和朋友在南宁相思湖西路一家酒吧喝醉把车停在门口,一辆骊驰,一辆沸沸,一辆幻影三辆车整齐排着,11:50左右kTV工作人员上来问下面的摩托车是否是我们的,是否是黑车警察在查,因为三辆车都证件齐全我们就没理,12:10左右酒吧工作人员再次进入包厢告诉我们说车有问题,要扣车,这时我们下楼去看怎么回事,走近一看只见三个民警一个在围观查看沸沸,一个在拿警务通查另两台车,热心的KTv老板正在与其中一个民警交流,叫民警给点面子,说这样查对他们生意客人有影响,又不是黑车盗抢车辆,看看就行了,民警没理老板,这时其中一个民警说话了,骊驰幻影这两台同一个车主,合法信息核对相同,沸沸有问题,我问他什么问题,他讲;你心里明白,我说不明白,民警讲车辆是套牌车,这个车的信息完全不对,我讲不可能,这时民警问谁开的车,证件呢,车是我同事开的,把行驶证给他,民警说你看你的车是喜玛牌,查到信息是宗申牌,驾驶拿来,同事把证件再次递交给他。他看了看又说驾驶证和行驶证都不同一人,这里我同事就说那条法律规定非要驾驶证和行驶证一样才合法,车是借来的,绝对不是黑车,这时和kTv老板交流的那个民警走过来讲要扣车回所里,立行检查,我和同事深知这车是车友从正规渠道买来合法上牌所以不怕就开着骊驰,同事开着沸沸拉着其中一位很懂车的民警往相思湖大酒店对面的那个派出所走,在路上我们就跟他理论怎么合法上牌的车被你们讲成黑车了,民警讲等下让你们心服口服,来到派出所民警让我们把车停在他们指定的地方,进到大厅开起电脑说你们过来看,这时我和同事看了好像真的像民警说的一样信息完全不对,这时同事讲车牌都没打对,民警把车牌中间的字母都打错了,这时他改过来发现信息与行驶证全部相同,我们说对得上吧,民警把车推到大厅又重新核对发动机号,车架号,从头到尾看了几次,说这车还是有问题,我们讲有什么问题,那个和KTV老板争吵过的民警讲我们查你的车肯定是有问题的你们自己明白,然后他就叫几民警过来说做笔录,开始查我同事的户口询问,照相,验血,指纹,搞了一个多小时,然后到我,我说陪同也要,民警说立行案例配合一下,我想反正也没做亏心事查就查,也是照相正面两侧都照一次,指纹查询,5个手指都照完,再检血,民警还问有病吗,我说没有,扎手挤血,查完再回到大厅录口供,大半夜还让我叫车主过来了解情况,(沸沸是借车有的车)我打电话給车友过派出所,这时己经在派出所呆了两个多小时了!一个小时多点车友赶到所里问怎么处理。车友也是像我们一样要做笔录民警开始查户口从车在那里买在那里上牌,去过那里,谁帮上的牌,问了好多好多,车友都老实回答,搞了又一个多钟,这时录笔记俩个民警也很累很困了,我同事也很困了,从进派出所到现在都4半多小时了!弄了笔录民警打电话给那位领导就是上面讲和KTV老板争吵的那位老民警,他己经休息了几个小时了,下来看了看两份笔录说这车要拿绿本和发票过来,车先扣下来,我们车友问什么理由,他不讲,我们讲为什么正常合法上牌的车怎么说扣就扣,他回答立行检查,要见发票和绿本,车友讲那些东西都在老家,然后他说车主留下我们可以先走,我和车友问扣车也得给扣条吧,他说公章不在没法开,这时又有新案件发生他们要出警,车友留在所里,我和同事先走了,在派出所呆了5个小时,我想问楼主这种情况怎么办法把车领回来?派出所扣合法的车合法吗?不开扣条合法吗?谢谢帮助,(在这里证明一下录笔记办案的三个年青民警态度都很好,没有为难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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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8-9 16:52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尚艺九号 at 2014-8-10 00:48:
请问楼主派出所有权扣留证件齐全的摩托车吗?。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和朋友在南宁相思湖西路一家酒吧喝醉把车停在门口,一辆骊驰,一辆沸沸,一辆幻影三辆车整齐排着,11:50左右kTV工作人员上来问下面的摩托车 ...




打错一个字了,是喝酒,不是喝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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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8-10 02:55 | 只看该作者
如被车辆所在地段为禁止停放地段的,且该地段所在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行政委托授权给派出所履行交警职责的,其有权查扣违法行为人违法停放的车辆。在广西城市郊区或边远山区没有交通警察中队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就履行交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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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8-10 09:29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法律咨询 at 2014-8-10 10:55:
如被车辆所在地段为禁止停放地段的,且该地段所在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行政委托授权给派出所履行交警职责的,其有权查扣违法行为人违法停放的车辆。在广西城市郊区或边远山区没有交通警察中队的乡镇或街道办事 ...

南宁有十几个交警大队,而且我们的车都是停在停车位内!派出所在核对错误信息时扣的车,当把车扣回派出所从重新核对发现之前把车牌字母打错,才知道扣错,但是还是扣车,说立行检查,而且不开扣单给车主,也不交还行驶证保险卡给车主!这种情况怎样去告那个民警?楼主请给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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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8-12 12:21 | 只看该作者
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时,程序必须合法,且有证据证明相对行为人确实违法法律规定。否则,相对行为人可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提出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时,把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作为被告,民警不能作为被告,因其系职务行为。但可到督察处对其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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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发表于 陕西省 2014-8-12 15:22 | 只看该作者
真是热心的人 令人佩服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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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8-13 12:14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法律咨询 at 2014-8-12 20:21:
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时,程序必须合法,且有证据证明相对行为人确实违法法律规定。否则,相对行为人可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提出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时,把派出所所属的公 ...

原来是这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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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8-16 05:10 | 只看该作者
不客气,兄弟们有事请发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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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发表于 广东省 2014-8-20 00: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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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9-27 13:52 | 只看该作者
律师你好,现在GZ-150A论坛的“断轴门”闹得很凶,但大长江集团及其论坛代表一直没有公开表态解释,作为该款车的用户认为这是个事关人身安全不能忽视的问题,对“大长江”的这种态度非常不理解,现在都不敢放心使用自己的车了。在您看来,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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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发表于 重庆市 2014-10-11 16:4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觉得生活是一种刁难,一开始就输了。如果觉得刁难是一种雕刻,迟早都会赢的。 (本消息来自摩托迷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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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发表于 重庆市 2014-10-11 16:4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觉得生活是一种刁难,一开始就输了。如果觉得刁难是一种雕刻,迟早都会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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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10-21 21:15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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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10-21 21:18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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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11-7 11:5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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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12-7 07:14 | 只看该作者
为人民服务才是好样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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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12-9 13: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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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12-15 12:16 | 只看该作者
必顶 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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