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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摩托车商会有话要说

2021-4-21 02:33| 发布者: mao1834| 查看: 24773| 评论: 0|原作者: 中国摩托车商会

摘要: 城市“*限摩”一直是我国摩托车产业内循环的最大堵点,严重阻碍了我国摩托车产业的市场循环以及经济社会循环,造成了摩托车产业和摩托车这一便利交通工具的被边缘化,对产业发展制约极大。摩托车商会以《道路交通安 ...
城市“*限摩”一直是我国摩托车产业内循环的最大堵点,严重阻碍了我国摩托车产业的市场循环以及经济社会循环,造成了摩托车产业和摩托车这一便利交通工具的被边缘化,对产业发展制约极大。



摩托车商会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为契机,提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希望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改变城市“禁限摩”的困境。提交建议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未经允许的,不得通行。遇有重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建议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临时措施。未经允许的,不得通行。遇有重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建议原因:明确交通限制的时限。避免地方交管部门扩大交通限制的时限,将临时政*变为长期政*。如:城市“*限摩”,部分地区交管部门随意出台长期的“*限摩”规定,禁止摩托车这一合法交通工具在道路上通行,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不满,限制市场经济的活动正常运行。



2、第四十八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院规定。



建议修改为:出台涉及道路通行的长期限制性的地方规定,需报国*院审核备案。地方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院规定。



建议原因:涉及道路通行限制性规定与民生紧密相关,关系着广大老百姓出行的幸福感,也关系着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推出需慎思笃行,由国*院负责审核备案,起到监管作用,可以推进地方政*治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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