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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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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上海市 2015-11-17 04: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auto.sohu.com/20151117/n426697470.shtml

科员勾结黄牛骗4051张沪牌获利2亿 判无期
正文我来说两句(1693人参与)

2015年11月17日08:52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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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上海市国税局原科员和数名“黄牛”组成的11人团伙,在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间,里应外合骗取沪牌4051张,非法获取利益高达2.2亿元。几千张上海车牌没有经过拍卖就流入市场,引发舆论关注。
  11月1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当日对本案进行了宣判,上海市国税局原科员傅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团伙其他人也均获刑罚。另外,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个人全部财产或不同数额罚金的刑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国税局科员与“黄牛”联手诈骗
  在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间,上海市国税局原科员傅某某与“黄牛”陈某某等人,采用多种手法诈骗上海私车额度。
  据法院介绍,“黄牛”陈某某先到二手市场购买车辆退牌单,填好虚假车牌信息后,用客户的名义将材料交到税务机关缴纳购置税。之后,“黄牛”将填好的退牌单交给在税务机关负责收取材料的傅某某,傅将材料转给负责资料归档的蒋某某,蒋将敲完“转籍”或者“退牌”字样的购置税完税证明副联交给“黄牛”。拿到副联后,“黄牛”再将原先的“转籍”或者“退牌”字样涂改成“私拍”,再加盖上蒋某某事先刻好的“私拍”字样章和校正章。这样完税证明就变成了“私拍”的完税证明,“黄牛”凭借此证明直接到车牌管理机关上牌,避开车牌拍卖流程。之后,傅某某职位调整,能接触到真正的“私拍”章,骗额度更加顺手。由于当时沪A牌照额度性质审核由国税局负责,所以该团伙在8年中屡屡得手。
  2012年,新设的额度审核行政机关介入,税务局只负责征收购置税。之前骗取上海私车额度的手法失效了,该团伙又研究出新办法。
  由于当时新设的额度审核部门刚接手,与税务局之间不联网,信息不互通,傅某某等人开始假意办沪C牌照实则办沪A牌照。“黄牛”让客户用找来的上海郊区县的身份证去购车,“黄牛”根据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保险单到国税局缴纳购置税。缴税后,国税局会将一张购置税副联交给额度审核部门审核。此时“谎称”办沪C牌照,额度审核部门就会在副联上盖章并填写“沪C”。之后,黄牛就将“沪C”改成“私拍”,盖上事先伪造的额度审核部门校正章,之后便能顺利办出沪A牌。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额度审核管理部门,都没有发现客车额度的异常现象。
  公诉机关:被骗对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
  在审判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对象中的财产性利益,因为沪牌的拍牌流程符合一般财产的交易流程,具有财产可交易性的一般特征,故而可以认为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对于被诈骗对象,公诉机关认为被骗的对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额度的实际控制权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享有。
  11月16日下午,上海市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傅某某、凤某某、杨某等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不同数额罚金的刑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傅某某、凤某某、杨某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采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以揭发他人犯罪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院根据上述被告人具有的自首、立功、从犯、坦白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质危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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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上海市 2015-11-17 04:16 | 只看该作者
三分所里 很多警察自己就是黄牛 其它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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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上海市 2015-11-17 04:47 | 只看该作者
监守自盗,判轻了!此种手法实属盗窃国家紧俏物资罪,但凡列入国家管控商品范畴的,是经不起严查的。黄牛的活和老鼠的活是有本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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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上海市 2015-11-17 05:42 | 只看该作者
核心就是,他可以卖,你不可以拿来卖,不然算盗窃国家财物,但额度转入私人手里以后,又变成了一种行政许可而不再具有财产性质(见交管局解释)。

这要多人格分裂的人才能定出这种自相矛盾的政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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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上海市 2015-11-17 06:3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dfer at 2015-11-17 13:42:
核心就是,他可以卖,你不可以拿来卖,不然算盗窃国家财物,但额度转入私人手里以后,又变成了一种行政许可而不再具有财产性质(见交管局解释)。

这要多人格分裂的人才能定出这种自相矛盾的政策啊。。。

我书读得比较少,真的不知道可以从那些具体的法条中找到自相矛盾的地方。但是既然额度是中有财产性质的利益,那政府大门口“为人民服务”真的可以砸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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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上海市 2015-11-17 07:0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gta2000 at 2015-11-17 14:37:

我书读得比较少,真的不知道可以从那些具体的法条中找到自相矛盾的地方。但是既然额度是中有财产性质的利益,那政府大门口“为人民服务”真的可以砸了。#34#


参见这里:
http://www.autochina360.com/news ... 561.html?1410487117

还有
http://sh.city8.com/life/63/150313113253813.html

潘书鸿代表认为,沪牌是种财产性权利,理应可以继承。而孙建平主任的意思是,目前对车牌的定性是“中心城道路通行资格”,根据市场手段来配置,并非物权,不能继承。

可笑的是这场官司的结果是把上海上牌额度定性为国家财产,但转入个人手中后就不是“个人财产”了,不可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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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上海市 2015-11-17 07:08 | 只看该作者
八个字就可以让屁民闭嘴:

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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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上海市 2015-11-17 08:03 | 只看该作者
进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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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上海市 2015-11-17 09:17 | 只看该作者
妈的都被抓了,只能算最低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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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上海市 2015-11-17 10:44 | 只看该作者
看來死心的上線有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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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上海市 2015-11-17 14:10 | 只看该作者
老掉牙的事了,旧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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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上海市 2015-11-17 22:48 | 只看该作者
这可是汽车私牌喔,已经被抓了还谈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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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上海市 2015-11-18 00: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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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上海市 2015-11-18 01:10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gta2000 at 2015-11-17 20:13:

作为屁民我只想回三个字,“艹泥马”。#11#

me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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